(见义勇为大家谈)应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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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0:38 大华网 |
边城 在我国,可歌可泣的见义勇为英雄故事经常发生。它之所以被广泛赞扬,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匡扶正义、拔刀相助的崇高精神。这种精神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也有助于感染他人,从而提高整体国民的精神文明层次。 见义勇为的最大价值,是对倡导一种良好社会风尚所产生的精神推动作用。如果人们都不去见义勇为,不和黑恶势力作斗争,后果便不堪设想。 见义勇为,需要社会有足够的基础保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帮助见义勇为者解决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就业和生活困难。这不仅是对见义勇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支持,而且是一种责任意识的理性回归。 倘若一个英雄没有死在歹徒的手里,而最后因无钱医治死在医院里的话,这既是当英雄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所以,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应该成为见义勇为者的个人烦恼,而理应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课题,应千方百计给予妥善解决。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仅因“拔刀”的地方或者被救的人不同而有是非之别、高下之分,这无疑是对传统美德的一种误读,对见义勇为者也不公平。 鉴于此,国家有义务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立法。政府应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完善见义勇为的社会和医疗保障体制,从长远上解决因见义勇为而带来的后顾之忧。对见义勇为者除了一次性奖励外,还要依情况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和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对见义勇为者享受救济的权利应予以法律保护,并且使之制度化、常规化,而不应此一时,彼一时。 见义勇为应当是一种勇敢与智慧相结合的行为。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保护好自己,然后才能救护他人。我们应该理性、辩证而科学地宣传见义勇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诠释见义勇为,而不可单纯以行为过程的惨烈和以代价的付出来论英雄。(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