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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法》的四点商榷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0:4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经过4年起草、13次易稿,《公务员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方面在提请审议的说明中表示:该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吸收改革成果,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对于草案,笔者想提出四点商榷意见:

  第一,什么是公务员?草案中对于中国公务员所下的定义让人很难理解———“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简单概念被搞得极端复杂,无非是为目前错综的管理体制和笨重的政府机构设置,寻找一个“合法化”的借口。定义模糊,必然带来责任不明、管理随意。

  第二,政法合一,会造成官民两极。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系列,并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政府就是政府,司法就是司法,这是国家的两个平行系统,如果政府管理法官和检察官,则人大不需要监督“两院”(法院和检察院),只需监督“一府”(政府)就可以了。这不仅涉及到国家“人民共和”的宪政体制,而且政法不分的管理,容易给人产生出官民两级的误解。

  第三,“特色”不能变为特权的借口。草案特别强调了公务员制度的“国产化”特色,但是,有许多特色很可能在实践中会逐步转变为特权的借口。比如对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照管理,说明“他们”都不是公务员,但是,既然不是为何又吃财政、占编制。现在有许多行业协会被称为是“二政府”,成事不足、祸事有余,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就是一种体制性的管理弊端。如果通过立法使原有弊端合法化,则是立法的不幸。

  第四,实验性改革不必急于立法。聘任制、问责制、公开选拔制等许多新事物,目前都属于改革的实验阶段,如果立法通过,一表明了肯定与承认,二则固定下来的东西,也会对改革的深入进行构成“法律阻力”。改革的成果有阶段性,对其认识和评价都有逐步渐进的过程,不宜匆忙立法确认。康劲(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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