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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见追究行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0:4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又一名厅级贪官被送上了法庭!最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无期徒刑。闻讯欢欣鼓舞之余,也产生了一些疑惑(本报12月26日1版)。

  所惑者何?盖不见行贿者受到处理也。受贿与行贿是一对利益共同体,缺一不可,我国《刑法》中除受贿罪外还有行贿罪。按理,这对拴在一根腐败绳上的蚂蚱,案发前应该是一荣俱荣,案发获罪后也应该是一损俱损。可是,与大多数受贿案一样,媒体关于王道生案报道的字里行间,除了陈某、何某、王某、徐某、汤某和某电厂几个带“某”字的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代号外,“某”们的下场,却全然没了下文。

  隐去名讳,如果是对证人,很容易理解,是为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可作为同一案件的行贿方、犯罪嫌疑人,如此深藏且用“某”字一笔带过的确令人十分费解。深怕曝光,也许有关方面出于“保护”和“着眼长远”考虑,因为调查时对方的主动交待、紧密配合,还因为“处罚了行贿方,给同类案件取证将带来很大困难”的种种顾虑,便将其放马过去并隐匿起来。

  在权钱交易中,行贿者是绝对不会做亏本买卖的,其投出的是虾饵,钓取的往往是巨鲸,造成的是国家巨额经济损失和不可挽回的社会影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其品性的卑劣程度并不亚于受贿者。受贿者和行贿者,放跑了任何一方,都将是“庆父不死,鲁难未已”。

  钻上这一阵“牛角尖”,真希望只是媒体记者将法院判决中“余犯另案处理”几个关键性词汇疏漏掉了而带来的一番误读。老方(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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