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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罗湖公安分局局长被提请采取强制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0:57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12月28日电(记者李南玲)原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本届市人大代表安惠君在任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现已查明共计人民币31万元、港币4万元,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在27日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深圳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在《关于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中指出,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于2004年10月28日由市纪委移交该院查处,该院于同年11月29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现年49岁的安惠君在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确有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经查明,1999年中旬,犯罪嫌疑人安惠君曾到北京公安大学参加晋升警衔的培训。期间,时任罗湖公安分局草埔派出所所长的宋某为了能进一步与安搞好关系,得到其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借机来到北京在安住宿的招待所房间,送给安人民币2万元;之后,安惠君又先后收受宋某的贿赂港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此外,1995年3月至1998年9月,宋在罗湖公安分局政保科工作期间,为得到安的关照,每逢中秋节、春节都给安送钱,共6次,合计人民币3万元。在安的关照下,宋某于1998年9月调到草埔派出所任所长。在之后的4年中,宋又先后8次给安送钱,合计人民币1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均被安惠君收下,据为己有。

  此外还查明,在1998年中秋节前至2002年间,时任罗湖公安分局泰宁派出所筹建负责人的曾某,为了和安惠君拉近关系,以便日后在安的关照下能当上所长,先后给安送钱人民币8万元。期间,在安惠君的关照下,曾某调到洪湖派出所先后任代理所长、所长。2002年12月,曾在调到洪湖派出所任代理所长后的一个晚上,为了表示对安的感谢,又到安的家里送给安人民币3万元,安只收了1万元。2001年12月至2002年3-5月,曾某为了能由代理所长转正,先后三次约安在五洲宾馆西餐厅吃饭,并送钱人民币3万元,安都收下,曾也于2002年3月被正式任命为所长。2002年6月,曾某听到安准备去英国看望女儿,为进一步跟安联络感情,到安的办公室送给安港币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2万元、港币3万元均被安惠君收下,据为己有。

  检察院认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安惠君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港币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为迅速查清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市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因安惠君系本届市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之规定,市检察院昨日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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