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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该不该治理恶意讨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1:4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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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官司还输钱” 民工维权难

  有些地方对不规范用工的企业并未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当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这些地方的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是积极主动配合,力求维护民工利益。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怪现象,在民工维权案中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到外省务工的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都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用工单位有钱、有关系,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其实有不少切实可行的办法。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来说,对拖欠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其工程投标资格或不许进行工程验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等等。监管手段虽多,但最终难在“落实”二字。

  评说链接:

  中青报:

  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尖锐的矛盾冲突表现出来的公民财产权平等刑法保护问题,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激情”讨薪,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而对民工的工资碰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

  我们一直是把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当成劳务纠纷来处理,没有注意到其中一些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性质的变化。当劳务纠纷和刑事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时,就必然难以对症下药。一些拖欠民工工资、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处罚,民工缺少刑法后盾与承包人抗衡,这既是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恶意讨薪行为的症结所在。

  南方都市报:

  “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一出,马上引得一些议论,支持者说“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都要打击;质疑者说,理应先行打击“恶意欠薪”,自可使“恶意讨薪”消除。看上去,算是各有道理。但我看到“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以后,感到的只是困惑。

  “恶意”或者“善意”,并不是法律管辖的东西,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一个人无论有什么想法,无论“恶”的想法,还是“善”的想法,法律都管不着。区分讨薪是“恶意”、“善意”还是“不恶不善”的意,对于决定要不要进行打击是根本不必要的。

  编辑留言:

  恶意讨薪是会受到刑法制裁的,而恶意欠薪却没有适用过刑法条款。有关部门还提出了“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为什么弱者的天地总是这么小?“恶意”或“善意”是法律管辖的东西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怪现象在民工维权案中屡见不鲜,既然法律的武器不好用,不来点“激情”、不惊动总理,那些“渺小”的人们有什么办法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欢迎广大网友发表看法,到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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