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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承接的八类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1:46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在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承接下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

  这些项目是:

  1、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 项目;

  2、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项目;

  3、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

  4、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

  5、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

  6、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和火电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

  7、简易垃圾焚烧项目;

  8、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

  潘岳表示,凡违规承接环评业务的评价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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