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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促进妇女就业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发展妇女事业专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5: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者按:明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10周年。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妇女政策,宣传我国政府为推动妇女事业发展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此作出的积极努力,全国妇联近日分别邀请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的10位部长结合各自部门的工作,畅谈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各项工作良好发展。从今天起,本报开辟《发展妇女事业专论》专栏,刊登他们的发言,以推动社会各方面都来重视和关心妇女工作。

  广大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积极促进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依法维护妇女在社会保障和劳动工资收入方面的权益,促进了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

  积极做好妇女就业工作

  就业平等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妇女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认真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工作,使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就业层次不断提高。2002年,全国就业人数为73740万人,其中女性为33552万人,占45.5%。全国城镇共有职工10936万人,其中女职工4156万人,占38%。目前我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在世界上是居前列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近几年,在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其中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占多数,且再就业难度比较大。根据这种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着力做好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一是引导和鼓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许多地方还举办了专门面向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专场招聘洽谈会。二是积极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不仅利用各种资源推动妇女职业技能培训,许多地方还与妇联联合起来进行培训,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三是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表彰和树立一批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引导和激励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大胆创业,激励她们的创业积极性。四是对40岁以上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适合妇女劳动特点的就业岗位,将这些岗位优先提供给大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这些有针对性的工作,1998年到2003年底,全国1000多万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近年来,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建立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城镇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和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其中,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妇女生育问题、为保障妇女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艰苦努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制度逐步健全。我国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就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用工制度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来由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改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1998年以来,我们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同时,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二是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地方克服国有企业减少、生育保险参保人群流失的困难,将参保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使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稳步推进。到今年9月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4092万人。三是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待遇支付得到保障。许多地方建立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一些地方还实行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2003年,有35万名职工享受了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费报销等生育保险待遇。

  积极维护妇女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权益

  在维护广大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我们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妇女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分配方面的合法权益。一是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劳动标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肃查处使用童工案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二是贯彻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收入。在企业内部建立岗位工资制度,除了不适于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外,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同工同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工资收入。三是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注重维护妇女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权益。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妇女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突出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重点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

  保障我国妇女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各项权益,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与妇联等社会团体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为促进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服好务。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9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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