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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引咎辞职”遭遇“厚黑”官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8:52 人民网

  网友:默客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写入了引咎辞职条款。该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而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说,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但本人却不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职。

  将“引咎辞职”条款写入《公务员法》,我举双手赞成并对此充满期待。但现实的经验告诉我,法律制定不难,难的是落实法律。正所谓:徒法不足于自行,“引咎辞职”入法,只是引咎辞职制度化的第一步,同时还须有其它细化规则和措施的配套,否则法律条款只会停留在纸上。

  首先,官员之“咎”如何认定。咎,错误、失误也。但认定官员之“咎”却并非简单。或者说,认定官员之“咎”谁说了算。甭以为我在玩文字游戏。事实上这个非常重要,而且颇有讲究。盖因这是“辞职”的前提,缺此前提,接下来的“辞职”便无从提起了。在湖南嘉禾县野蛮拆迁事件中,从县委书记、县长到县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公安局等,在事件曝光之初期,试问哪位官员承认其施政手法存在错误和失误?没有。他们不但不承认执政行为违法,相反还辩解其野蛮拆迁行为是为了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若靠此类官员自觉承认失职、失误,何其难也,希望其主动辞职更是没门。

  此路不通,另觅道路。那么,让这些官员的上级来认定其下属之“咎”行不行?难说。这要看上级领导是什么样的领导,又是否能秉公办事。但现实的情形往往是:下级乃自己一手提拔起来,或者干脆是下属行贿自己买的官位,又或者是自己手下干将,这样保住下属就等于保住自己,在彼此唇齿相依情况下,就难保领导不枉法殉私了。万一上下级之间还存在更严重的利害关系,力保下属则更是领导份内事了。还以嘉禾拆迁为例,嘉禾县的上级郴州市,不就是特意派出官员到京公关么?郴州市有关部门甚至还帮忙“封杀”记者的采访,如下令相关单位不得替央视传送节目资料,致使央视记者不得不连夜驱车前往邻省广东传送节目。寄望这样的上级来认定其下属官员的严重失误、失职行为恐怕也非易事。“咎”既难认定,无“咎”可引,“辞职”又从何而来!?

  其次,对贪恋权力的“厚黑”官员,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责任主体是谁。据笔者观察,少数官员深谙“厚黑”之术,其“厚黑”功底之深厚令人叹为观止。轻易难让其自责,让其引咎辞职则更难。震惊中外的毒奶粉事件中,阜阳市主管卫生的一位副市长在被问及会否因毒奶粉事件引咎辞职时说:“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能把我的监管工作和其它卫生报告制度建立起来,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不幸的事实是,其辖下有189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而出现严重营养不良症状,13人救治无效死亡,而且当地卫生部门更是早在一年多前就检测到了劣质奶粉,而这位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居然说今年4月才知情。这样的副市长还不应该引咎辞职么?然则她竟然还说:“我不想引咎辞职”。对此类恋栈之官,就应该启动责令其辞职的法定程序。但启动程序的责任主体是谁?倘若没有明确下来,则“官官相护”潜规则便会大行其道,谁也不会主动开罪一位尚在位的官员。常识如此。结果就可能使这些深谙厚黑之术的失职官员躲过了黯然下台的命运。

  再次,“引咎辞职”的制度化,不仅要有自上而下的、内部的施压机制,同时还须具备外界的施压机制。即使是引咎辞职机制比较完善、成熟的西方国家,其官员的辞职也并非完全出于官员自觉,更多的是迫于巨大的压力。反观我们,法律还欠健全完善,“引咎辞职”的官场文化的培养也刚刚肇始。倘若官员引咎辞职的压力仅来自于公务员内部的监督,或者靠自上而下的施压来维持是不可靠的。因为来自内部监督的压力也往往容易被官场的潜规则内部消化掉。因此在保持内部压力的同时,还必须有强大的外部监督来保持对失职官员辞职的高压状态。这些外部压力包括舆论监督、广泛的民意等。内外压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除必须创造一个健康的官场文化之外,还必须具有较为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使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够真正对失职官员形成压力。这一点,在当下还有所欠缺。特别是地方媒体根本无法监督当地政府的施政。这是被无数次印证了的现实状况,不用多说大家也心中有数了。

  综上可知,“引咎辞职”入法并不意味着引咎辞职就制度化了,就成为官员必遵的行为规则了,更不可能因此引咎辞职就蔚然成风了,引咎辞职的官场文化就落地生根了。要真正建构官员引咎辞职制度并逐步形成风气,还必须做到:一是认定官员存在严重失职、失误,或者在重大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制定相应的规范和细节规定,必须有一定的评价认定标准;二是对贪恋权力者,还必须明确对其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责任主体,将责令官员辞职甚至撤职落到实处;三是必须建立一套促使严重失职官员引咎辞职的内部和外部的施压机制;四是人民群众必须具有对官员辞职表达意见的权利,或者可由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或人大代表代行其权利。在这些多方合力共推之下,官员引咎辞职的机制及其文化可望获得建立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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