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物业设置户外广告收益上缴30% 相关条例(草案)昨提交人大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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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9:41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刘可英)昨天,备受关注的《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珠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该《条例》首次提出,对非公共场地的自有物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收益应缴纳30%的空间资源利用费。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根据该《条例》,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广告设施公开招标 该《条例》规定,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和使用实行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经规划批准的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成交合同,并按成交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 符合规划要求的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行使或者协议出让,但应当按照同一区域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使用权平均出让价格的30%缴纳空间资源利用费。 擅自设置没收所得 根据《条例》,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末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前15天书面通知设置人,并按时间比例退还费用;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