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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9:55 东方网-劳动报

  [案例]臧某于2002年10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综合部副总经理。由于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期限与公司的口头承诺有较大的差距,近期臧某又与公司总经理发生纠纷,为有效保护本人的实际利益,臧某提出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答复。后来用人单位突然让臧某带薪休假,在此期间撤走了臧某的办公设施。不久臧某就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臧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于是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补发工资以及相应的赔偿金,支付未结算的销售提成。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裁决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臧某的工资和销售提成。对于申诉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臧某不服,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由公司适当补偿,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奖励。对原告要求公司支付25%赔偿金的诉求和原告要求公司支付咨询费提成的诉求不支持。臧某仍然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自身并没有过错,并要求改变支付工资损失的基数、享有技术咨询提成费。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原告的25%的赔偿金和要求公司支付咨询费提成的诉求,并撤销一审法院的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判决。(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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