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7岁少年持“塑料枪”打劫 终审被判5年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0:56 新华网 |
新华网海口12月29日电(全德权苏钟)海南省万宁市17岁少年温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一审开庭和二审上诉时,该少年均辩称自己抢劫时持的是塑料枪。12月27日上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定温某持短火药枪抢劫证据不足,改判温某有期徒刑5年。 一审:持火药枪抢劫判刑9年 一审法院查明,今年4月30日晚11时许,温某伙同陈某持一支短火药枪在乐来水声附近伺机作案。当发现水声水库大坝附近有欧某和王某在打手机时,他们便密谋抢劫。 温某和陈某用枪挟持欧某到坝下草地上,王某见状也跟了下去,温某和陈某先用枪和石头砸伤欧某的头部,劫走王某一部三星手机。第二天,将手机出卖后得赃款250元。经鉴定,被害人欧某头部为轻伤。 庭审中,温某辩称自己在抢劫时没有持火药枪,拿的是塑料枪。一审法院认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采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于温某辩称没有持火药枪一说,由于没有提供证据印证,法院予以驳回。但温某在犯罪时未满18岁,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9年。 终审:未持真枪抢劫改判5年 温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以自己在抢劫时没有持火药枪为由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温某虽然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起诉阶段供认系持短火药枪抢劫,但在一审开庭和二审上诉均否认持真枪抢劫,辩称系持塑料枪抢劫,在没有提取到物证枪支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定温某持短火药枪抢劫证据不足。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持枪抢劫”的“枪支”概念和范围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该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温某抢劫时使用的枪支就是法定意义的“枪支”。温某以未持真枪抢劫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据理充分,应予采纳。 据此,海南中院以抢劫罪改判上诉人温某有期徒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