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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释疑:罪犯被判缓刑期内能否上大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1:10 法制日报

  20岁的梅云于今年6月以总分518分的成绩从贵州兴仁县考入南京林业大学。在他进校两个月后,被学校以“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退回原籍,原因是梅云去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三缓四。此事经《现代快报》、《贵州都市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缓刑期内考上大学

  去年高考前,因为两个班级之间踢足球,梅云的好朋友杨某与张某发生摩擦,5月24日,张约杨和梅云以及另一位金姓同学吃饭讲和,喝了一些啤酒后,张某的朋友崔某等人走了进来,言语之间,几个年轻人发生了冲突,于是互相打斗起来,混乱中梅云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入崔的右肩胛,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兴义市法院认为:梅云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不冷静处理,持刀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梅云是青少年犯罪,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在法庭主持下积极赔偿伤者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同年10月30日,法院对梅云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为支付伤者医疗费,梅家负债近两万元,当年梅云没有参加高考。

  今年4月,梅云看到兴仁县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广告,承诺该校考生如果考上本科,学校将奖励5000元钱。梅云就去新世纪外语学校报名,并对校长说:“我就是冲着这个奖学金来的。”校长问他去年为什么没有参加高考,梅云只说:“我不想考。”学校于是接收了梅云。今年5月,在报名参加高考时,梅云拿着兴仁县教育部门印发的《我省学生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审查表上只有考生姓名、类别、户籍审查意见、学校学籍审查意见等内容,并没有是否受过处分或奖励等内容),到当地派出所盖了章,顺利报了名。

  当梅云考入南京林大后,因为要迁户口,按照规定,缓刑人员的户口迁出后,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要与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当地派出所和南京林业大学派出所联系后,南京林业大学就梅云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公安厅作了汇报,11月11日,学校最后作出将梅云退回原籍的决定。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贵州省兴仁县政府在此事发生后,专门成立了由纪委、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组成的调查小组,主要调查梅云通过什么关系取得高考报名资格,其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贵州省教育厅法规处鲁处长说,现在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没有具体提到此类人员能不能参加高考。一般是按照教育部当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当地招生委员会的要求来开展招生工作,确定考生报名资格。

  记者查阅了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不得参加高考报名人员的第3项中列明: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被判缓刑是不是属于这一禁止性规定呢?

  当初审判梅云的兴义市法院龚院长说,根据宪法,缓刑人员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报考大学的资格。我们认为梅云这种情况,是可以报考大学的。而当初审判梅云的黄波审判长说:“国家规定,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但梅云既未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也不是正在服刑,不属于被禁止报名之列。当初我给梅云判刑的时候,就是考虑到这个孩子的认罪态度很好,而且在学校里成绩一直都很不错,再想到他就要参加高考了,本着给孩子一个机会的想法,才作出判三缓四的判决。梅云不是服刑犯,南京林大怎么不给他一个机会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认为:缓刑人员是不是在采取强制措施范围之内目前还没有定论,严格的说应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梅云虽被宣判缓刑,但由于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缓刑作为改造犯罪人员的一种手段,重在思想改造而不是其他强制性改造。大学更应发挥教书育人场所的作用,接纳一名缓刑人员,并帮助他进行改造而不是将他退学,推向社会。

  梅云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我自己理解,我不属于服刑犯,也不属于被强制执行,所以就理所当然报了名,只是没主动告诉别人这件事而已。现在即使学校让我回去,我也不想再回去了,我想打工,让家里减轻负担,有钱给妈妈动手术。我很感谢关心我的人,我接受你们的采访,只是想让人们把我这个案例来做一个探讨,缓刑人员到底能不能上大学。”

  法律专家以案说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在看了有关资料和报道后对记者说:“首先应该纠正报道中关于法律方面的常识性错误。第一,缓刑不是“处于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和监外执行有着很大的区别,虽然都判处了刑罚,但缓刑是并未实际执行,而监外执行是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第二,缓刑人员不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为缓刑是暂缓执行所判刑罚,缓刑期内如果不出现大的违法犯罪或以前有漏罪,该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也就不存在服刑的问题。缓刑是我国执行刑罚的制度之一,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对未成年人依法多适用缓刑已经成为当今普遍采取的一项刑事原则,在他们被判处缓刑后,有公安部门、学校、单位、街道及村委会等能对其帮助教育,并能够创造条件使其就学、就业和生活上有所保障。从后期效果看,社会反响好,重新犯罪率极低。反之,如果大家对他们缺少监管和关爱,使少年犯失学后,无人管理,无所事事,就会无法避免地出现重新犯罪的情况。从这一方面来说,学校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应该给他们学习的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立法精神上来讲,缓刑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了考虑到尽可能地减轻判处刑罚所带来的弊害,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从保障缓刑人员权利的角度,我们要防止他们因为处在不利的法律地位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宪法赋予公民以平等权和受教育权。被判缓刑的人不应该受到歧视,他们一样有权参加高考,也应该被学校录取。本案中梅云并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也不是剥夺他的受教育权,他一样可以参加高考。但另一方面,学校有择优录取的权利,同样分数的考生,学校有权选择认为适合的考生。对于曾有过犯罪记录的考生,无论你当初的行为是因过错还是主观故意,如果学校认为你不是优秀学生,学校同样有权不予录取。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如何运用缓刑,并让其发挥积极的作用,产生出更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对在缓刑考验期间未成年人,应当制定与缓刑配套的保障缓刑人员基本权利的规定,尤其是受教育权的规定,从而为实现缓刑的目的提供基本的教育保障。(记者申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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