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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伙同亲属买假币 如何定罪难住办案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3:58 辽沈晚报

  葫芦岛的哥张某拉客时从客人手中以1:5的比例购买了5000元钱假币(卖主未找到),回到家中与自己3名亲属协商“共同发财”,没承想在连山区花完了400多元钱后被警方发现。记者昨日获悉,此案件如何定性,却在当地办案机关产生了意见分歧。

  今年37岁的张某是葫芦岛市连山区出租车司机,今年3月,他在拉客途中从外地乘客手中购买了假人民币5000元。几天后张某找到其亲属冯某、孙某、孙某某,四个人一起协商
用假币购物换来真币,所获得的真币4人均分,而后四个人开始在葫芦岛市一些小卖店用假币来购买小物件,从而达到换回真钱的目的,4人在兴城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擒获。警方当即从张某身上搜出假币3300元,从冯某身上搜出假币700元,从孙某身上搜出假币300元,从孙某某身上搜出假币100元。张某等4个人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持有假币罪,但在对其他3人进行深入侦查和调查取证时,公安机关要求对上诉3人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却在对3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产生了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3人和张某4人协商用假币购物换取真币,且所获利益均分,说明5000元假币为4人共同持有。3人和张某是共犯,均构成持有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3人只有与张某共同使用5000元假币的故意和行为,没有共同持有5000元假币的故意和行为。3人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3人既有持有假币的行为、也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他们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则认为3人明显构成违法犯罪。当地司法机关认为,案件有争议无疑证明办案机关对涉案当事人和法律的认真负责态度,同时也是一种“以人为本”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冯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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