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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在春节前对商场返券购物出台“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4: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王蔚 倪红梅)时值年末,京城大商场返券风潮再次袭来,新世界“买100返100”,安贞华联“买150返160”,银座百货“满200送236”……铺天盖地的广告冲击着消费者的眼球。

  今年以来,久经返券购物战的消费者,“不打不买”已经成为消费习惯,他们云山雾绕地走进连环消费的大军团;而零售商、供货商也是“不打不行”,抢占市场逼得竞相参战,在折送的“怪圈”里打转转。恶性竞争、欺诈行为日益增多,各界人士呼吁制定政策规范市场。

  12月中旬,北京市副市长陆昊在与市人大代表座谈时表示,2005年两节前,北京市将就此专门出台一个详细说法。12月29日,记者从北京市商务局了解到,市商务局正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研,多方论证,将在春节前推出对商场返券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措施。

  针对打折返券泛滥的行为,商务局有关人士表示,企业如何促销从根本上说属于企业行为,政府不能简单地约束和规范,如何使得促销手段不引发恶性竞争,又保护企业合法的经营权,是规范力图达到的目标。在制定有关规范时,如何界定企业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是个难点。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陈鹤鸣副教授认为,零售商和供货商在新产品上市、过季产品下架和节假日、店庆等时机,采用打折、返券等促销手段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一些商场常年打折返券,且力度很大就不正常了。零售商和供货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初期顾客“非打折不买”的心理,同时也是为了与其他零售商竞争。其中不乏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比如,有些供货商在货进商场定价时,就预留了打折空间。正常情况应当在商场销售100元的货物,因为考虑到商场经常搞打折返券,干脆进来就定价200元。这种行为消费者并不知情,因此即使打折往往也并不获益。另外,还有些供货商在商场打折前临时变价,打折时原价高出一大块,消费者对这种现象非常反感,已经有不少类似投诉。另一种不规范的行为是,打折返券时实行“零利润”或低于平均利润率,这些损失多半由供货商承担。这种行为也违反了行业规范。

  针对这些行为,陈鹤鸣建议说,低于零售商和供货商成本的打折促销涉嫌违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对这类行为进行约束。而那些实行“零利润”或超低利润销售的促销手段则应当行业自律,比如由零售商和供货商起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约束。

  陈鹤鸣还说,这种泛滥式的打折促销与零售商和供货商企业成熟度不够有关。零售商和供货商认为打折、返券是吸引消费者“一抓就灵”的良药。而世界上市场经济比较成熟完善的国家,除了新品、过季和节假日等有优惠促销的,基本没有常年打折返券的商场。

  在消费者方面,令人高兴的是,北京已经出现了较为成熟、不为打折一哄而上的消费群体。他们购物看重的是商品的品牌和商场的服务,而不是一味比较返券的多少。陈教授举例说,比如在很少搞大幅度返券打折的北京翠微商场,在店庆时的返券力度也不大,但店庆期间,商场超额完成了销售计划,就是因为很多前来购物的顾客是冲着其中的品牌而来,而不是单纯为了获得很多返券。

  谈到对打折返券中不规范行为的约束,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副教授说,企业促销本身这一行为不应当被禁止。目前商场打折返券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种是涉及违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不存在积压、过季、质量合格的新产品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举报和监督诉诸法律。不过,可能因为举证调查困难等原因,在我国就此起诉法院的案例较少。

  另一种不规范行为是,促销中存在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例如,打折前大幅度提高商品原价,本来200元的商品在打5折前将价钱调高到400元。又如,本来就属于积压、处理产品,却趁促销时以正常商品价格卖出。这都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然而,由于企业本身有一定范围的自主定价权力,目前还没有打折返券中能否抬高价格和抬高多少属于违规的具体规定。制定规范应当着重在这一方面,即对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规范市场。

  吕来明说,一些商场有时甚至打出买200返300的旗号,如果真是所有正规商品参加,其中肯定存在问题,要么涉嫌不正当竞争,要么是在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朗丹柯认为,关键在于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他说,经营者正常的打折促销方式是允许的,但目前部分商家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返券限定时间使用。有的商场返券分为红、绿、蓝三色,规定不同颜色的券在不同月份使用,这就造成顾客要多次往返于这家商场,但事先顾客对此情况却毫无所知。2、返券限定空间使用。有的商场柜台前竖立着“欢迎使用返券”的小旗字,但拿到返券才得知不少知名品牌根本不收券。不收券却不标明,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不予明示,商场打折返券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4、虚标价格;5、经营者不正常经营行为。

  朗丹柯说,这些行为带来的危害将使得市场出现恶性循环,消费者“不打不买”,商家“不打不行”,供货商难以维计只得虚标价格,形成行业“怪圈”,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长此以往,消费者对商业丧失信心,引发市场诚信危机。因此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规矩”时,一方面明确商家要将返券使用具体内容事先在广告中明示给消费者;另一方面要科学计算商品的利润空间,设定范围,对于超范围虚标价格的行为,应该视为暴利行为,尽快研究制定反暴利法。

  日前,北京市商务局已经对元旦市场的商业促销活动作出规定:

  一是各单位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促销活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的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位置,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进行有效、便捷、清晰、明确的公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是促销活动前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范围、时间等内容,在促销活动中要保证兑现承诺,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三是各种促销活动开始前必须指定完善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确保促销活动的安全;

  四是杜绝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节日期间,全市工商执法人员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首都市场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完)(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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