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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是恶警的生存土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23:54 红网

  身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却趁办案之机,奸淫当事人之女;事情败露后,为掩盖罪行,又借帮助嫌疑人办劳教为由,诈骗钱财。这样的害群之马,日前被阜南县法院以强奸罪、诈骗罪、徇私枉法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现代快报》12月29日报道)

  执法人员应该是守法的榜样,对法律的熟悉和对职业的敬重使他们可以,而且必须做一个守法的典范。但是新闻中,这位副大队长却知法犯法,不遗余力地作奸犯科,表现出一个“徒见利不见法”流氓形象。分析事件,笔者认为是现实中的“潜规则”让这位恶警有了生存的土壤。

  所谓“潜规则”是指游离于制度之外,不摆上台面却又被广泛认同的规则。在这起案件中,恶警之所以有恃无恐地奸淫当事人之女,就是因为受害者用的是“潜规则”与之交往:她希望用请客吃饭的形式来摆平父亲的祸事。结果,习惯了通吃的副大队长自然得寸进尺,无所顾忌。同样,事发后,受害人没有立即报案的原因也是“潜规则”在作崇,她单纯地认为掌握了恶警的把柄就可以胁迫他为自己办事。而贪心的恶警也就将计就计,依照“潜规则”下的规矩再次顺利地骗色骗财。可以说,直到案发前,整个事情都在被制度之外的“潜规则”支配着。

  可怕的是,情况也几乎是在按照“潜规则”的需要发展着。如果不是这位副大队长的能力有限,没有把事情稳妥的摆平,如果不是受害人彻底对他失去希望,并且一直细心地留有证据,恐怕事情也就在“潜规则”的运做下顺利地办妥了。至少,那位副队长可以全身而出。这就提醒有关的监督部门,不能只满足于铲除个别的恶警,还要思考恶警生存的“潜规则”是怎样滋生和兴盛的,并找出一条有效的治本之径。(稿源:红网)(作者:李劭强)(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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