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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罚200元行政诉讼案昨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8:2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余建文)闯红灯被处200元罚款有违《行政处罚法》?甬上律师袁德康以处罚违法为由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院一事经本报本月初独家报道后,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昨天下午,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袁德康对交警部门认定的其今年9月22日凌晨驾车闯红灯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围绕200元罚款的法律依据、处罚程序和处罚额度,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辩论,成为庭审的焦点

  焦点一:依据哪部法律进行处罚?

  原告认为,所有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都在《行政处罚法》规定范围之内。交警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的200元处罚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罚的限额。《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批准实施的“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的《交通法》,当上、下位法相抵触时,应依据效力高的《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0元。因此,原告要求撤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市交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交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视作与《行政处罚法》同一机关制定,不存在上、下位法的说法。《交通法》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一致的现象是客观存在,或者说是客观需要。

  焦点二:处罚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原告称,像其他众多的受罚驾驶员一样,他从接到违章处罚通知书到最后签字被处罚款的过程中,被告没有给他申诉、辩解的机会,而是简单地给张罚单。而不论《行政处罚法》、《交通法》还是公安部69号令等都有规定,即使是简易程序也要尽到告知义务,让当事人有申辩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处罚程序实施不当。而且《交通法》第90条并没有明确授权交警可处简易程序。

  被告委托代理人说,原告所说这种情况客观存在,因为交警部门每天作出的违章处罚数量太大,要实现逐个告知有困难,现在已开始采取了一些相关改进措施。被告同时强调,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而违章,处罚时会有所考虑。交警部门是依据公安部69号令实施简易程序的,作为基层的执法管理部门,市交警支队无法就部令规定和法律之间的争议作独立判断。

  焦点三:处罚额度是该上靠还是下靠?

  原告代理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还要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原因、后果等来讨论、衡量。目前只要闯红灯就按最高额度200元处罚,排除了本应调查取证、考虑的事,有违法律本意。如果考虑到执法成本,从简而行,那么处罚应该是往低的靠才比较合理。

  被告认为,交警在20元至200元之间的自由裁量权是《交通法》赋予的,而且《交通法》对违反通行信号的170多种行为进行了分类,认为像闯红灯等等的属于恶意、危害大的行为才上靠到200元处罚,不是所有违章行为都上靠处罚的。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辩论结束,主审法官宣布,合议庭将择日作出宣判。(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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