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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惠君受贿额未最后确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0:00 南方都市报

  安惠君受贿额未最后确认

  深圳市检察院有关人士同时表示,她是否涉嫌受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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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仅受贿31万元?为何没有提及性贿赂?本报《安惠君涉嫌受贿30余万》(本报12月28日A11版)一文见诸报端后,引起广泛猜测。昨日,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在回应本报记者提问时证实:报告所列31万元并非安最后确认受贿金额,只是部分已经可以确认的受贿事实。而安惠君是否涉嫌受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因此没有提及”。

  此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数额可能高达数千万元。该报道还引用了相关人士的话,称“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本月27日,市检察院按规定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提交《关于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这一报告,安惠君涉嫌接受草埔派出所原所长宋明明和泰宁派出所原所长曾敏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港币4万元,但未提及安是否涉嫌受性贿赂一事。

  在昨日举行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证实,报告所列安惠君涉嫌受贿的31万人民币和4万元港币,“是其中一部分,证据比较完善的”,并不表示是安惠君最后确认涉嫌受贿所有金额。据其介绍,报告所列事实从收钱取证、笔录到赃款去向、存折等,都有明确证据。

  在回应本报记者提出的报告“何以没有涉及性贿赂”一事时,潘晓解释说,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受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没有调查,也没有最后证实”。潘晓证实,对涉案的草埔派出所原所长宋明明和泰宁派出所原所长曾敏,检察机关已采取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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