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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业工人最低工资上涨百元 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0:22 新华网

  新华网青岛12月30日电(记者刘宝森)青岛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七区五市企业工人工资增幅百元左右。

  据了解,驻青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七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10元上调至530元;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的由原380元上调至470元。同时,七区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由原4.7元上调至5.0元,五市由原3.2元上调至3.8元。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如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须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起1个月内,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视为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此外,具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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