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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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1:3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须在获得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收益汇出核准和注销备案等手续。 在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时,须切实保护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的利益。《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杨欣)(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