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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点名式打霸”难以奏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5:51 青年时讯

  超市是早前公认的十大“霸王行业”之一,对其“深挖细找”自然更能引起社会关注。然而,就目前的市场监督体制,消委会的“点名公布”对“打霸”到底有多大作用?

  以消委会名义对不平等格式文本公开点名,主要是促使社会对“霸王性质”的抵制和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但我认为这样的目标是难以达到的。一是按目前的法律,消委会自身没有向霸王条款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二是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非到难以忍受的程度,通常都会忍气吞声,因为一般的反对没有作用,而投诉和诉讼则在时间、精力的花费上成本太高。

  某些行业性的消费合同在全国范围内被公认为“霸王条款”,可知其由来已久、于今为烈,比如付款后出门的“开包检查”、“存包保管”但“丢失概不负责”。其实,这类规定从其“出台”之日起,一直备受质疑和反对,为何至今仍奈何不得,甚至不时发生殴打、斩指、拘禁等恶性事件?这是因为市场机制远未形成,难以通过优胜劣汰去制约商业中的扭曲行为,而行政制约又远远不足。消费者除了拒绝光顾(这在目前不大可能),或不畏旷日持久地打官司,就只有选择忍让一途。霸王条款便有恃无恐、日渐一日地蔚为“时尚”了。

  此前,消协曾对银行、房地产等行业“打霸”,至今进展不大。实践证明,在市场机制力量不足的时候,要维护消费者权益,行政制约显得必不可少。建设公平、和谐的消费社会,不应由消费者的诉讼个案来实现,而更多是属于政府自身的行政目标,政府有必要也有理由主动站出来对霸王条款实施行政监督。不但可从法律上给予消委会消费诉讼的主体资格,政府部门也要参与市场环境的营造主动“打霸”。消委会对霸王条款的点名公布,当然也不是全无作用,但充其量只是类似于舆论监督而已。

  摘编自《信息时报》12月28日 贺贝/文

  ·背景·

  中国消协把明年的消费主题确定为“健康·维权”,并将重点指向IT随机文件等领域的“霸王条款”;广州市消委会近日宣布,拟向社会征集对超市“霸王条款”的意见,对确属霸王条款的不平等格式文本,将通过媒体发布等形式向其“开战”(见《信息时报》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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