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警方释放嫌犯太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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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0:30 华夏时报 |
本报记者张文单报道昨日,记者就马弘毅家连续失窃案进行追踪。针对派出所在未出具司法鉴定书的情形下,认定嫌犯有精神病,将其“释放”一事,多名律师和北大法学教授对此表示质疑。 连日来,记者就如下问题,采访、请教了多位专家:“请问,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认定嫌犯是否患有精神病?” 接受采访的一位律师说:我国法律虽未对“精神病人”作出明确界定,但《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确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有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刑法第十八条主要讲了三层意思:第一,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第二,精神病人的“确认”,必须经过“法定司法程序”;第三,精神病人对社会“造成危害”后,其家属应被召唤,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家属或监护人对该病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也有律师指出:在执法实践中,嫌犯家属提供的嫌犯(以往)病历证明、司法鉴定书,以及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的即时鉴定,都可以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警方的即时判断主观性较大,其信服力不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则指出:在没有独立的、权威的专门机构作出书面鉴定的情况下,由办案民警自行认定嫌犯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当场释放,其操作过程的随意性明显增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半年内连续失窃4次的马弘毅先生坚持认为,2004年11月5日在家中逮着的嫌犯不像是精神病人。他告诉记者,小偷思维清晰地自称是湖南常德人,半年前来京,并哀求“把我放走”。 昨日,记者又从西城公安分局纪检处获悉:正在对福绥境派出所的“放人行为”展开调查,“结果”暂无法透露。(来源:华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