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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之后防反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17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滕朝阳

  新华社12月27日的消息说,截至11月底,全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职务和企业负责人兼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应当清理的8400余人中,已经清理的有8000余人,清理率达95%,有的省份清理率达到100%。另外,有17个省份还对科级干部兼职进行了清理。

  应当说,这样的清理效果是令人满意或比较令人满意的。当然,倘若从更严格的要求来看,要做到彻底的“官”“商”分离,则所有公务员都应当和企业兼职脱离关系。但事情要一步一步做,不能指望一个比较长期积累的问题在一年之中完全得到解决。可以肯定的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问题解决得好,会对解决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公务员的类似问题起到促进作用。不过,与清理的非彻底性比较起来,清理之后会否出现反弹更让我关注(事实上,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

  由上述这种现象,我联想到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亦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其中一项是:(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在我的印象中,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就有类似的规定。一查,在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中,果然就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倘若没有11年前的这个暂行条例,很难想像“官商一体化”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所以,我们不能粗暴地抹杀暂行条例之于规范现实的力量和贡献。但从目前查出的及已被清理的县处级上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的情况来看,此类现象即使是在彻底清理之后,也不排除仍有反弹的可能性。或者可以说,8400余名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就是清理后又遭反弹的例证。在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甚至发展为有组织、成系统地在企业兼职。

  社会舆论对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寄予厚望,其中一个高关注点便在于官商不分能否因此得到遏制。人们不应奢望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能击退承续了几千年的官本位传统,但从草案对违反纪律行为仅仅沿用暂行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来看,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一类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效果,以及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现象清理之后会否反弹,似乎还有点使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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