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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制度首次入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44 南方都市报

  引咎辞职制度首次入法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通过,阻碍舆论监督可追究刑责

  本报讯《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

  《条例》是今年深圳市立法计划中的重要法规之一。经过了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从今年6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到审议通过,《条例》先后四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职务犯罪”在这一《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即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条例》实施后,深圳将设立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下设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大亮点

  1 干预插手工程给予免职

  刚刚通过的《条例》,在国内地方法规中第一次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而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可依相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

  2 阻碍新闻监督可究刑责

  《条例》给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打了一针“强心剂”,明确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次提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方面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对阻碍新闻媒体采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 禁止私下里接触当事人

  《条例》重在预防。

  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建立、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人事选拔任用、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财经管理、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还明确: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也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或者介绍中介机构服务人员。

  4 署名举报必须处理反馈

  《条例》鼓励署名举报人。对署名举报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有关部门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暗示举报人身份。

  举报人因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出台过程

  寒暑三载 三易其稿

  人大代表议案最终催生首部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

  本报讯首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出台缘于人大代表的一份议案,其草拟工作由深圳市检察院承担。

  据悉,因为相关法律不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总感觉名不正言不顺,鉴于此,深圳市检察机关于2002年4月即与人大法制委共同开始着手相关立法的准备工作。

  在去年2月的深圳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郑学定等1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深圳市人大将议案交给深圳市检察院办理。随后于当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即成立了以检察长挂帅的相关立法起草小组,开始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

  经过近10个月的紧张工作,起草小组完成《条例》初稿的起草,并于去年12月份召开多场研讨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即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在意见基础上修改完成第二稿。

  为寻求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的支撑,今年4月16日,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侯黎明带队赴北京,邀请国内立法学、犯罪学、刑法学领域著名的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意见后再次对条例进行修改。

  此后,深圳市检察院又向市纪委、宣传部、组织部、监察局、法院等18家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正式形成第三稿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由人大法制委修改后成为立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经四次审议终得通过。

  各界说法

  预防职务犯罪有法可依

  深圳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沈元秀:

  《条例》的出台一是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打防并举,进一步强化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对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积极的作用;二是有利于营造预防工作的社会氛围。《条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的预防责任和违反责任的惩罚措施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推进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的形成,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预防工作的社会氛围;三是有利于实现预防力量的优化整合。《条例》对检察、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促使预防工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实现预防力量的有效整合、形成合力。

  应在条款细化上下工夫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

  “引咎辞职”不仅要纳入地方法规,而且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也已经写入了引咎辞职条款。该草案第75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作为地方专项法规应该在条款细化上下工夫,立法和执法是两个环节,法律实施需要细则。地方法规应对细节和程序如适用范围、司法程序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如果官员不引咎辞职,那么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引咎辞职既有“主体适用”,也有“客体适用”的问题,前者作为领导干部负责的自觉行为,反映了法律的人本基础;后者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法律责任的义务予以明确规定,可以保证问责制的全面推广。

  记者可以更大胆更主动

  全国驻深记者协会主席李通波:

  这个是好事,是给记者们最好的新年礼物。有了此法,记者以后的报道可以更大胆更主动了。以前,只要是报道负面消息,很多记者会受到威胁、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尤其是全国各地驻记者站的记者,很多时候是考虑到家人的安全,类似曝光职务罪犯的采访任务不敢接,就怕牵连亲戚朋友。现在好了,若举报人受到威胁,可以寻求法律保护,那些阻碍新闻媒体采访的,同样受法律制裁,这样一来,记者可以大胆报道负面新闻,挖掘职务罪犯的更深内幕了。

  另一方面,此法律对于职务罪犯来说是一个警钟。以前他们总无所畏惧,现在新闻媒体对他们的监督和曝光将加大力度,将发展成为全社会的人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普德法 张国栋 樊卿 陈祺

  图:

  女巨贪劳德容被押上法庭受审。她是深圳市高职务犯罪的一个典型代表。

  本报记者 徐文阁 摄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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