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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首次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0: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31日电《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条例》是今年深圳市立法计划中的重要法规之一。经过了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从今年6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到审议通过,《条例》先后四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职务犯罪”在这一《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即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四大亮点

  1干预插手工程给予免职

  刚刚通过的《条例》,在国内地方法规中第一次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而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可依相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

  2阻碍新闻监督可究刑责

  《条例》给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打了一针“强心剂”,明确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次提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方面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对阻碍新闻媒体采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禁止私下里接触当事人

  《条例》重在预防。

  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建立、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人事选拔任用、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财经管理、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还明确: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也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或者介绍中介机构服务人员。

  4署名举报必须处理反馈

  《条例》鼓励署名举报人。对署名举报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有关部门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暗示举报人身份。

  举报人因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普德法 张国栋 樊卿 陈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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