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布酒后驾车认定标准 依法认定酒后驾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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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8:33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记者薛昆通讯员王媛)西安市交管支队近日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与检验标准》,依法认定酒后驾驶车辆这一交通违法行为,以便维护西安良好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目前,这一检验标准已在西安市正式使用。 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车辆驾驶人,交警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由被检验人在检验结果上签字,被检验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值勤交警注明即为有效。对于车辆驾驶人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或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以及车辆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门或就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80ml—100ml为饮酒驾车,而大于或者等于80ml—100ml为醉酒驾车。 这位负责人警告说,机动车驾驶人一旦被查出有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将暂扣1—3个月驾驶证,并处200—500元罚款;而醉酒驾车将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或暂扣3—6个月驾驶证,并处500—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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