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被撞死 死者承担3成责任家属获赔1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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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9:41 新华网 |
2004年12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行人横穿马路被车撞死而由其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出租车司机、出租车车主及出租车所属公司共同赔偿19万余元。 2002年12月13日晚8时许,行人王大东在海南省劳教所门前横穿新大洲大道,被一辆疾驰的大货车碰撞翻滚到对向车道,大货车逃逸现场;适逢程作炎驾驶出租车路过,将王大东碾压当场死亡。 由于肇事货车逃逸,交警部门无法对此案作出责任认定。2004年5月8日,王大东的家属提起诉讼,向出租车司机程作炎、出租车车主及出租车所属公司索赔共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程作炎应负70%责任,死者王大东应负30%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前述判决。(完)(记者王瑜)(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