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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大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0:1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备受市民关注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案正式敲定。昨天,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宣布,本次调整从2003年7月份开始执行,至当前18个月的补发金额将直接发到调整人员的账户中,预计本月可发放到位。

  全市有三类人员获益据介绍,此次定期待遇调整对象有三类人员: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

  人均增加63.88元本次定期待遇调整共涉及三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分别为:(1)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74.00元;二级每月增加70.00元;三级每月增加65.80元;四级每月增加61.70元。人均每月增加63.88元。(2)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1.0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人均每月增加30.05元。(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与养老金相比较,本次定期待遇调整的绝对值要高于同期养老金待遇水平。养老金上年待遇调整人均增加55元,而工伤定期待遇调整人均增加63.88元。

  未参保工伤人员同等享受对于未参保的工伤人员,原来由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列支工伤定期待遇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原渠道列支。南京日报记者 蔡晓芳 李灿(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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