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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收钱不给票丢了工作还得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0:28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木子)在公交车上售票,收取乘客3元票款但未给车票,一名乘务员不仅丢了工作,还被法院判决向厦门市同安区公共交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叶某系厦门市同安区公共交通公司的乘务员,2004年7月13日,叶某在客车上跟车售票,在营运途中被公交公司暗查人员跟踪查获收钱不给票,公交公司即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交公司的相关规定,作出终止与叶某的劳动合同,责令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处理决定。叶某认为收取3元钱不给票属于正常的业务误差,不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交公司的有关纪律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遂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交公司则认为,公交公司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微利性、公益性企业,整个公司的运营发展就是依靠大量的一元、两元的票款积累起来的,公交公司二百余部车辆每天都处在分散流动的状态,公司难以有效监管。3元票款确实只是一个小数目,但是如果不严格依照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大量这样的小数字累积起来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严重流失,对该行业及公共利益都会造成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叶某在工作中被查出存在违纪事实,事实清楚,公交公司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应予维持;至于责令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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