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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颁布外国人领养罗儿童新法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0:53 新华网

  新华网布加勒斯特12月31日电(记者周荣子)罗马尼亚政府31日颁布新法令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恢复外国人领养罗儿童的做法,但必须由政府有关机构统一负责这项事务,并对外国人领养罗儿童规定了一系列条件。

  新法令规定,领养罗儿童的工作必须由政府儿童领养局统一管理,任何社会机构和团体都不得插手这一事务。有儿童需要被人收养时首先要考虑本国人收养的可能性,然后才允许外国人收养。外国收养者与被收养的儿童之间的年龄差距不得小于18岁;不得将2岁以下的儿童送到国外。此外,还必须考虑外国收养者的经济条件、经济来源以及对收养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教育条件等具体情况。为此,罗政府儿童领养局必须建立有关收养者的档案。外国收养人交纳的儿童收养费用实行统一标准,由罗政府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机构收取,任何人不得动用这笔款项。

  罗马尼亚国内政局于1989年发生剧变之后,当地有些家庭因生活水平下降,被遗弃的私生子和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不断增加。尽管罗政府设立了不少儿童安置中心,但由于国家财政困难,仍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人贩子曾乘机向外国人贩卖儿童,这在国际上不仅损坏了罗马尼亚的形象,同时也引起了国内广大群众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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