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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医保两项调整 一级伤残抚恤金月增74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5:16 龙虎网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三类人员获益

  一级伤残抚恤金月增74元

  昨天,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宣布了工伤保险定期调整待遇,共涉及三类: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定期调整对象为: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

  (1)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增加74元/月;二级增加70元/月;三级增加65.80元/月;四级增加61.70元/月。

  (2)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1元/月;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2.90元/月;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4.70元/月。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32.90元/月;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24.70元/月。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对于未参保的工伤人员,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原渠道支付。

  患恶性肿瘤人员治疗项目、医疗费用有补充规定

  门诊治疗待遇可延两年

  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这三个病种在南京有近1万人,其中恶性肿瘤排在首位,占90%。为了保障这类病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昨天,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对门诊特定项目中患恶性肿瘤人员的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恶性肿瘤六个月放化疗期结束后,仍需延长放化疗的参保人员,经就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医师确诊,医务处审核、签章后,由参保人员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医保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延长放化疗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个周期。放化疗期待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结束次月进入巩固期,巩固期为五年。在巩固期内,因身体原因不能放化疗需服中药饮片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前三年每人每年100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后两年每人每年5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放化疗期和巩固期恶性肿瘤病人因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免收住院起付线。

  恶性肿瘤病人发生转移或复发,凭转移或复发的检查报告单再次申请放化疗,经核实后给予第一种所述的“放化疗”待遇;不需做放化疗的,给予从巩固期第一年开始的待遇。

  对于巩固期结束后的恶性肿瘤病人,给予门诊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每人每年2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自付比例参照巩固期第五年标准。

  作者:项凤华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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