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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次统一省属国企负责人薪酬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7:35 东南快报

  本报讯我省首次统一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2004年12月29日,省国资委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试行)》。适用范围省属境内国企

  《意见》指出,薪酬管理的适用范围为我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境内企业,而对象为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境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均另行规定。基本薪酬年薪8.4万至12万

  《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3个部分构成,即基本薪酬、效益薪酬和福利津贴。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根据企业规模分类确定,一类企业基本年薪12万元,二类企业基本年薪10.2万元,三类企业基本年薪8.4万元,基本薪酬是出资人给予经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受经营业绩影响。效益薪酬则直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与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指标相联系。效益薪酬不超基本薪酬4倍

  董事长的效益薪酬最高限额为:工交贸易企业为本人基本薪酬的4倍或本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投资类企业为本人基本薪酬的6个月总和。超过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纪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

  按《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及补贴和各类福利津贴。国家另有规定或经省国资委批准的除外。(来源:宋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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