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申请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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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7:36 东南快报 |
本报讯近日,厦门市有关部门正式出台了“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后申请失业保险的有关办法。就申请条件、程序、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申请条件 “4050”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灵活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或缴纳未满一年,但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完毕,可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程序 停止灵活就业的“4050”补贴对象应到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停止灵活就业手续。 然后,再凭签盖街道劳动保障所意见及公章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确认表》和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时到原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局,办理停交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手续。 发放时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发放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厦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