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设置精神赔偿值得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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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00:02 红网 |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来,赔偿范围会不断扩大,赔偿标准也会不断提高——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传出的消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提出,《国家赔偿法》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并且应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中青网2004年12月29日)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特征。《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赔偿,一个人被错误关押十几天,按规定只能得到几百元钱的赔偿。其实,早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就有人提出过精神赔偿的问题,但最终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主要的原因一是当时有人认为,公民要求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二是金钱性的赔偿无法规定标准;三是担心国家财政支出困难;四是对精神权的认识不是很到位。因此,《国家赔偿法》中惟一可以被看做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就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样的规定也显得很空洞。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赔偿金应该是多少呢?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试看如下的案例:哈尔滨铁路职工史先生“涉嫌”抢劫罪被处死缓,其母等三人均以包庇罪被判刑。史先生被羁押5年7个月零7天,加上一家七口亲人被羁押时间共计5101天,史无罪释放后只有三人获赔6650元。吉林扶余市人高铁钢,曾有富翁之称,因涉嫌杀人被违法关押近两年后又无罪释放,共获赔不到4万元,而高此时已经是家破人亡,仅靠父母养老金接济。陕西西安“处女嫖娼案”的受害人麻旦旦,遭遇天大耻辱,最后只能按三天非法拘留获得国家赔偿人民币74.66元! 国家赔偿是在民主社会、法制社会、文明社会才会存在的一种法制现象。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健全程度,反过来也会使国家的法制更健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国家赔偿法》应该体现了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引入“精神赔偿”,而国家侵权造成的损害的后果无疑将会更严重,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古人云:“士可杀而不可辱”,为了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到实处,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修改《国家赔偿法》追加精神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正是我们所期待的。(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