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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方强制“变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0:1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据新华社成都1月1日电(记者海明威)小小医疗处方,承载生命的份量。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处方管理不规范,带来很多问题:如处方的字迹犹如“天书”,患者没有充分的知情权;个别医生利用乱开药、开高价药吃药商的“回扣”,损伤患者利益;医院限制患者院外购药,造成患者的经济损失;处方开具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难以解决……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将强制“变脸”,包括处方颜色的改变、处方上栏目设置的细化、医生字体的规范、药师作用的凸显等等。

  处方变脸一二三

  变脸一:颜色变成四种。新处方最明显的变化是外观“变色”。新处方笺共分四种颜色: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分别为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和普通处方。四川省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药师吴正中说,因为麻醉、急诊和儿科药品都很特殊,用鲜明的颜色可以提醒医生和药师开处方和拿药时要特别注意,保证病人用药安全。

  变脸二:医生不得写“天书”、不得限制患者院外购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对于医生乱开药、开贵药、以延长用药时间来变相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情况,《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变脸三:市民不能用同一张处方帮亲戚朋友开药了。吴正中说,新处方一处明显的变化是增添了“临床诊断”一栏,这过去只在病历中出现的内容现在要填到处方上了。处方上的每一种药必须与患者的病情相对应。

  变脸四:处方栏目高度细化。如新的淡绿色儿科处方要求填写儿童的年龄精确到月甚至到天,这样药师容易估算儿童的体重与其用药剂量的合理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龄、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变脸五:处方的法律效应凸显。吴正中说,处方管理办法强调了处方是一种医疗文书,也就是说,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处方可直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引用,它的法律效应得到了凸显。因此,医生必将更加谨慎地填写处方,这有利于对患者负责。同时,处方上的任何内容不得空缺。新的处方都是一式2份,一份交病人,一份由医院保存。

  执业药师作用凸显可否决医生的处方

  长期以来,只承担“拣药、给药”工作的药师将具有更多的“权利”,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业药师将可以否决医生开出的处方,成为把关患者用药安全的有力“裁判”。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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