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未按协议为股民平仓 日照一证券公司赔上6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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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0:25 水母网 |
大众网济南1月1日讯(记者 董震 通讯员 彭学坤)一位股民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平仓协议,可证券公司却未按所约定的最低价格时平仓,导致股民损失百万余元,股民于是将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证券公司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埋单”,赔偿股民许先生经济损失64万余元。 2001年1月,日照市民许先生看到股市行情不错,便从银行贷款150万元用作炒股。为降低投资风险,许先生与日照某证券公司订立了股票平仓协议,约定当许先生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跌落,并临界到贷款本金150万元时,由证券公司强行予以平仓。同年4月16日,许先生购入市值154万元的某股票,该股票在2001年5月底达到最高市值212万元后开始下跌,至同年7月27日跌至贷款额150万元时,证券公司却没有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予平仓。 2001年8月9日,许先生发现股票下跌严重,但期望能够反弹上升,因此也没有自行平仓。至2004年5月25日抛出时,许先生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仅为403392元,净亏1096608元。为此,许先生与证券公司协商损失赔偿事宜,但被证券公司以“《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原委托平仓协议无效”为由予以拒绝。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原告许先生所委托的股票明确,数量固定,双方约定的“股票市值临界贷款额”实际上也明确了股票的卖出价格,该委托协议属于证券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价委托,是有效协议,被告证券公司关于该委托协议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全权委托的辩解不能成立。证券公司没有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多股票给予平仓,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法官还认为,在股票持续下跌过程中,许先生自己操作股票时,在明知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因其期待反弹而未采取果断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责编:傅鹏)(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