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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两次退查不公诉换承办检察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3:34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2日电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承办人在两次退查后仍不提起公诉,检察院将更换承办人。温岭市检察院出台这一自律制度后,已赢得不少“公正办案”的口碑。

  虽大多数案件的确存在“先天不足”或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后翻供,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再查,却仍有一些案件是有人把关系“托”到了检察机关。在一些界定模糊、证据难以确认的案件中,个别检察人员开始“放水”:故意伤害罪被定为寻衅滋事,抢劫行为认定为一般的抢夺,不予定罪。2003年,温岭检察机关的案件退查率高达七八个百分点,远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的平均水平。

  去年年初,温岭检察院开始对两次退查仍不能定罪起诉的案件轮换承办人。在第二次退查后10天内,原承办人要将全部案卷材料和审查报告移交公诉科长,由公诉科长指定职务或资格较高的主诉检察官承办。

  “如果原承办人是一般工作人员,新承办人必须是副科长。如果我是原承办人,科长就是新的承办人。”丁林说。新的承办人对案件形成新的意见后,提交主诉检察官会议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新承办人仍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主检会议大多数意见也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则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丁林介绍,两次退查更换承办人制度推出后不久就遇到一起爆炸案件。原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特定对象而非公共安全,“炮仗”难以认定是爆炸物,故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不起诉处理。新的承办人在查找司法解释及同类案件判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可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安全,应以爆炸罪起诉。法院最终分别判处4名被告3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更换承办人制度一年来,温岭市检察院有8起案件进入两次退查承办人轮换程序的案件,其中4起诉至法院已作有罪判决。(任慧康)(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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