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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02:47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齐作权)从2004年7月1日起,我省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可比照相关标准,增加不同幅度的基本养老金。这是记者2004年12月29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的。

  我省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二,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三,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四,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我省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来源为: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据了解,有关部门在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还将在2005年春节前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郭丽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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