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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离规范还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09:4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今年1月1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周年的日子。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成就触目可及。然而,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实施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非规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方便供应商查询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然而这一规定在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大打折扣,只在地方小报或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行为相当普遍,人为地缩减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程度。这种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信息发布打折最终使其公平公正性原则在其采购活动实施中打折。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对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与公布,法明确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集中采购目录“遍地开花”,不仅一般的地市州级都公布了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就连县级都在纷纷公布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人为地造成了政府采购工作的“不一致性”。

  采购代理机构的产生本是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标志。依照法的规定,代理机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只能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但是,采购代理机构自设立之初就越位的事例屡见不鲜,有的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不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运作,却在执行政府采购事宜的同时扮演着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的角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争夺的权力值,将已经在法律的规范下成功分离的管理与执行行为,重新垒起集执行与管理于一身的怪胎。

  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地方仍大面积存在;即使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地方,一般来说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更谈不上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没有预算而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必然使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大打折扣。

  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执行相分离,“裁判员”不能同时是“运动员”,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并得以法律确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督职责是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等工作,然而,由于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尚未全面展开和执行,采购资金分散于各采购单位,现阶段监管部门无法做好政府采购的资金支付工作,致使其所有的管理职能难以履行。事实上,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在分离了“运动员”的职责后处于不作为状态。而这样一种状态对于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性运作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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