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过渡期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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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1:03 光明日报 |
记者 温源 本报北京1月2日电由于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的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规定,以保证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通知》规定,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通知》还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执行和管理部门。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