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房改房还单位?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1:12 金羊网-新快报 |
一公司制订新规向离职近5年的员工追讨房款,双方闹上法庭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林先生当年幸运地赶上了房改房的末班车,以4万多元购得一套40多平方米的单位房,但在他离开公司2个月后,公司规定购公司房者工作时间须超过12年,而林不符合该规定,公司遂要求收回房子。那么,离职2个月后制定的规定有无溯及力?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和林类似情况的还有6人。此前,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他们应交房给公司。7人不服,上诉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昨天,该院开庭合并审理了相关案件。 1995年7月,林先生到这家科学器材公司工作,林于1999年11月25日与公司签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其中约定,林必须遵照执行由产权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售房规定。随后,林将41834.22元购房款支付给公司,并购得房改房一套。 2000年4月,林离开了公司。2000年6月,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上通过的《关于公司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显示,公司员工购买公司房屋,从员工调入公司之日起必须连续为公司服务12年以上,才能享受房改房待遇。不够年限的,每少一年按1万元补交给公司作为购房款。 该公司称,林等7人在公司的服务期均未超过12年,公司多次要求其补交购房款,其均置之不理。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7人搬出争议房,公司退还林等人之前缴纳的房款。7人认为,他们于2000年4月前后已离职,而公司关于服务12年的规定是当年6月制定的,且该规定不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国家所有房改政策中,都没提到服务期限。”该公司原职工吴女士说。7人遂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司一方认为,1999年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正是房改房政策实施的末期,为让员工赶上末班车,故未及时制定该规定。市中院未当庭判决此案。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