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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媒体敲诈勒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1: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刘海健 通讯员杨晓梅、李中原)近日,广州中院对一宗利用媒体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潘某的上诉,维持有期徒刑二年的原判。

  潘某今年28岁,曾任广州某电器售后技术服务中心网点主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某于2003年11月因劳动纠纷离开该公司,经劳动裁决,潘应向该电器售后技术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19800元。

  潘某败诉后,即以该电器公司的内部文件《内修机处理工作流程》为依据,向《××经济报》披露该公司涉嫌用返修机充当正品机蒙骗消费者。2004年2月19日,《××经济报》以《××拿返修机充正品?》为题,刊登了潘某反映的情况。电器公司即派员与潘联系,潘某表示有可能会向媒体继续披露上述文件,如果公司同意支付50万元,则将上述文件交还给公司。2月26日,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有的被害单位的内部文件向媒体散发以达到足以影响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进行要挟,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维持原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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