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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及县以下城镇城区住宅层高2.8米 可暂不设电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2:37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记者昨日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出台了《关于七层住宅设置电梯的意见》,意见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七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的规定作出部分调整,规定“部分地区层高为2.8米的七层住宅建筑可暂不设电梯”。

  据了解,受地形限制,我省建设用地相当紧张,而七层住宅设置电梯既加大建设投资,又使住宅管理运行费增加,城镇居民难以承受。为此,省建设厅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贵阳市(包括云岩、南明、花溪、白云、乌当、小河区)城区、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及各地(州)行署所在地城区七层住宅建筑,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余县城及县以下城镇城区,层高2.8米的七层住宅建筑可暂不设电梯,但应在结构设计和施工中充分考虑日后增设电梯的可能,以便有条件时改建。也可将电梯井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以后条件好转时再安装电梯。暂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建筑,设计和施工时应符合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意见同时规定,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须严格审查把关,不得突破。

  作者:谭艳嵩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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