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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7:30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本报崇左讯(记者黄学安)为了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劳动局、市建委日前联合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发生新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该制度规定,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及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作出承诺,中标后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障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如果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作出上述承诺的,或中标后不按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该制度对建设单位同时作出规定,在项目招标时必须作出承诺,在发出中标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保障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从其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标准最高额为80万元。建设单位与承建企业作出承诺后,并及时将保障金足额交到指定的专户,才能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如一方没有交纳保障金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和办理开工手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企业。

  同时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进行分类管理,施工企业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市或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因施工企业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支。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部门将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报建设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

  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建筑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企业,并视情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处理。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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