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行政规定不如立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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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0:22 红网 |
新华网海口1月2日报道,中共海南省委近日出台了《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这项《规定》支持和规范了舆论监督工作,为舆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笔者看完这则消息感概颇多,尽管一些党委和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事实证明,这种行政上的规定要求却往往难以保证舆论监督工作正常、深入地进行下去。 从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现状看,很大程度取决于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者的态度,沉重的现实呼唤必须立法。尽管从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一些领导干部都强调支持新闻舆论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写进了提倡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内容,但是这并没有完全使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者摆脱受漠视,甚至惨遭殴打的窘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全国对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规范,即使在一些文件中提到这个问题,也没有硬性的保证措施,其结果出现了自觉接受监督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就好一些,不愿意接受监督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就很难正常的进行下去的现象。因此,要保证新闻舆论监的有效性,就必须走出只靠自觉和行政要求的怪圈,把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唯此,才能保证新闻舆论监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从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所发生的一些严重问题看,新闻舆论监督立法势在必行。由于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怕揭短影响自己的政绩,对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问题,能捂则捂,能盖则盖,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者的正常报道采访,横加阻拦和干涉;对一些重在公共安全事件的采访,常常以“机密”等理由搪塞;特别是对污辱、殴打记者的严重事件,重错轻处,重罪轻判,使记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这些问题,都在客观上要求必须要设立《新闻舆论监督法》,只有法制健全了,新闻舆论监督才能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稿源:红网)(作者:姜伟)(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