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银广夏案宣判激起千层浪 律师质疑基准价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9:20 新华网

  “一整天,我都在接委托人打来的电话。”电话那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忙得不亦乐乎。目前,他受126名投资者的委托,分成6组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涉案标的5300多万元。在日前首例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案一审宣判的消息见报后,他的委托人纷纷致电询问:“我们的案件何时开庭?”

  陶雨生告诉记者,此前他多次与银川中院联络,法院方面至今未明确其所代理案件的开庭时间。与他所代理的共同诉讼不同,2004年12月28日审理并宣判的柏松华诉银广夏案,由于是个人诉讼,案情相对简单,法院首先进行了审判。

  加权平均,还是算术平均?

  “大家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柏松华要求赔偿损失近15万元,而法院最终认定损失合计11万元多。”陶雨生认为,从他了解的判决书情况来看,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是对基准价的计算不同,“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决定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能否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弥补。”

  从判决书来看,法院认定银广夏虚假陈述实施日为1997年3月17日,即其年报公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1年8月5日,即《银广夏陷阱》一文发表时;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2001年10月12日,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自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确定的。并且法院依据《若干规定》认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证券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股票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披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所持有股票数量计算。

  “与以前审理的渤海案、大庆联谊案等诸多同类案件相比,此次,银广夏案中,原告与法院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基准日的确定上没有分歧,但是,对于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是用加权平均,还是用算术平均计算,显然意见不同。”陶雨生说,法院采用的是算术平均,而投资者多采用加权平均,由此出现了两种结果:一种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是7.71元;另一种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价格是12.96元。如果按算术平均法计算,投资人每股损失将少获赔5.25元。

  陶雨生认为,尽管《若干规定》未对是采用算术平均法还是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但明确了“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这一原则。就银广夏案而言,自揭露日起至该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经过了19个交易日,12.96元的价格只出现在2001年9月21日,而当天及此后一天,因虚假陈述被揭露后的影响未能完全释放,银广夏股票仍每日跌停,投资人无法通过卖出股票达到止损目的。因此,以此价格作为投资人的卖出证券平均价格计算损失,不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而且无法准确反映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更使一部分投资人因此丧失了向法院主张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而且,采用算术平均法,不区分基准日前每日收盘价格和成交数量的差别,存在严重弊端,因为19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格和成交量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12.96元及以上价格只成交3958手,仅占银广夏流通股的0.14%;而在2001年9月21日至10月12日11个交易日期间,银广夏股票价格由11.93元下跌至6.56元,成交量达到了银广夏流通股的99.86%。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投资人是在12.96元及以下价格上卖出股票,如果以12.96元价格作为投资人的卖出证券基准价,就使得绝大多数投资人计算出来的损失小于实际损失,无法实现《若干规定》有效填补投资人实际损失的目的。

  “尽管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宣判,但我和其他律师会继续坚持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陶雨生坚定地说。

  而被告银广夏的代理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对记者表示,是否针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将视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胜诉判决会不会沦为一纸空文?

  而在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看来,这一判决来得太晚,如何避免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更应值得关注。因为,银广夏已多次公告称,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他认为,全部103起案件审理后,投资者一旦胜诉,所获得的赔偿将形成银广夏公司新的债务。赔偿金额会有多少,目前无法估量。一旦全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银广夏很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宋一欣说,除了采用法院判决的方式外,投资者和银广夏公司之间还可以自愿采用和解的方式,根据相互妥协、让步、谅解的原则结案,这种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各方最大限度减少诉讼成本、减少讼累和使投资者尽早受益。在美国,81%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以和解结案,只有1%的案件走完审判全过程。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起诉的目的不应仅仅是为了讨一个“说法”,而是希望自己能够切实得到一定的补偿。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拯救措施,负债累累、遍体鳞伤的银广夏或许根本承受不了来自投资者的最后一击。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企业重整制度,但可以借鉴国外企业重整经验,把银广夏这个蛋糕尽可能做大,尽可能挽救各方利益。(记者浩民)(来源:中国证券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电影《天下无贼》公映
杨振宁登记结婚
健力宝事件资本谜局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经济适用房该怎么买
精彩家装图片选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