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客户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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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9:5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电 上海的冯先生从一家外资企业辞职后,在互联网上获悉原企业境外客户的有关资料和经营信息,并将这家境外客商引荐给另一家同行企业。因此,他的老东家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把他推上了被告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先生不构成侵权,因为网上客户信息不属商业秘密。 争议:网上信息是否商业秘密 2000年9月,冯先生进入斯贝克电子(嘉善)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这家公司从2000年1月起向德国AUDIODESIGN公司出口音箱。冯先生在销售工作中掌握了公司与德国客户之间的订单、合同以及生产销售环节。2002年8月,冯提出辞职,并与公司签了一份协议,承诺离开公司时不会带走任何商业和技术资料,并保证今后不向第三方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 2003年1月,辞职后的冯先生通过互联网寻找到德国AUDIODESIGN公司的网站,用电子邮件与该公司取得业务联系。随后,他将这家德国客户介绍给了生产销售汽车音箱的嘉兴市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因为这一行为,冯被斯贝克公司告上了法庭,对方称冯侵犯了商业秘密,索赔5万元。在法庭上,冯先生当场通过电脑互联网输入关键词,寻找到AUDIODESIGN公司的网站。 法官表示,只有原告证明其经营信息是其他竞争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轻易获知的,才能视为经营秘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利用互联网搜索到原告客户网站,并轻而易举地了解到该公司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因此,原告称其客户名单和产品信息是经营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