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钢瓶”退出“气”市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1:1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谈金燕实习生李智丹)从1月下旬开始,长沙市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将全部退出市场。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通告》已于日前出台。今后,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钢瓶,用户自有钢瓶将全部被收购。 收购钢瓶不低于30元/个 通告规定,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再自备钢瓶,单位或居民现有自备钢瓶可作价出让给为其供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收购。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收购用户钢瓶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视钢瓶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折价并与用户协商确定收购价,但不得低于30元/个。 无偿供瓶可收押金 通告还规定,用户所用钢瓶一律由供气企业无偿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供气,必须与用户办理供气手续,使用合格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钢瓶押金(必须出具规范的票据,金额不得高于钢瓶成本价),退户时押金全额退还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权随时退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并应及时上门办理退户手续、返还钢瓶押金。 钢瓶安全企业负责 通告要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含自供,下同)企业必须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业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定期检验企业自有钢瓶,并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对自有钢瓶的使用安全负责。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有钢瓶护罩上必须标有本企业代码标识(钢印或牌),瓶体上必须喷涂醒目的经营企业标徽、标识和标徽所示经营企业必须一致且无涂改;充装后出厂的钢瓶必须有全市统一印制的企业封口胶套合格证。 该通告将于2005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目前,部分液化气站已经开始办理退瓶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