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铁瑛李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列出了应当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15种行为,并相应制定了各项查处措施。 据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低价发包或出租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国有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中方出资者、合作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不受国家所有者约束,滥用企业经营权;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借机逃避国家债务;从事非法经营或者委托、出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经营;国有企业改制中,蓄意隐匿财产;擅自进行项目投资;擅自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担保;擅自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或在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中以权谋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据悉,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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