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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将出专家学者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3: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王琦

  千呼万唤的《考试法》有望在今年出台,这是记者昨天从国家有关部门获知的最新消息。人们对于《考试法》的最大企盼在于通过立法消灭公然叫价的“枪手”,也希望借此为那些因为取消作弊学生学历学位证书而吃官司的高校找到“脱身之道”。《考试法》能否彻底解决考试暴露出的种种弊病?记者昨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考试法》草案预计今年出台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第34条称,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全力推进《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尽快颁布;完成《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学位法》草案制定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规和规章。

  其实,《考试法》草案及立法说明早在去年上半年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征求意见,国家教育部专门成立项目工作组,并请外交部委托驻外使馆收集国外教育考试方面的立法资料,特别是教育考试制度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和朝鲜的立法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以重庆市招生自考办牵头的课题组,结合意见和有关资料进行最后修改,2004年9月结束课题,以草案定案形式正式报送有关部门。

  江苏省教育部门人士透露,在《考试法》草案中,专列了“法律责任”一章,处罚代考等严重作弊行为。有关人士同时强调,行使处罚权的同时,将提供给被处罚者更广阔的法律救济途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部《考试法》的实施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草案还对考试中存在的舞弊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枪手”代考、利用寻呼机和手机作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对于考试舞弊,一般都是用行政命令或者教育部规章、文件的方式来规范,比如“开考60分钟内不得交卷”、“取消作弊者考试资格”、“各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等规定,而相关的考试法律法规却显得空乏。

  江苏酝酿地方特色的考试法规

  “江苏省也在密切关注考试法的起草工作,我们想在全国出台一个大的法律法规后,再考虑制定一个符合江苏教育实际情况的地方考试法规。”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副主任张策华告诉记者。

  张策华认为,制定全国考试法肯定是一个教育上的进步,这部法律将从立法意义上给各种招生考试以指导,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组织考试,什么样的情况下没必要组织考试,能够有效避免现在各种考试满天飞的局面,还考试一个本来面目。

  有关人士认为,除了立法进步以外,制定考试法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这位人士指出,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范。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这个问题在制定了考试法的西方国家就可以有效避免。

  据了解,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最近已出现首例报考研究生的考生诉教育部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专家认为,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为规范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保证。

  是进步,但不能“包治百病”

  尽管不少人士对即将出台的考试法期望值很高,但也有一些人对此不以为然,特别是对它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表示了谨慎的乐观。

  东南大学学生处刘鸿健处长表示,考试法只不过是对现行的各种考试法规进行整合完善,然后再以立法的形式与公众见面。“考试法的内容我至今没看到,尽管它肯定是一种进步,但并不能‘包治百病’。”

  一位熟悉高校教育制度的专业人士还驳斥了考试法的出现会减少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的说法。这位人士称,现在的各种考试规定是相当完善的,教育部门对大型考试都有完备的工作规定,而各个学校也有完善的校内考试规章制度。现在问题是,很多高校往往在处理作弊学生时,除了正常的零分计算、校内处分外,还有取消学历学位证书这类附加处罚条款,而这种附加条款现在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有了考试法,也不会有法律依据。这就有了下面的奇怪案例:广州暨南大学一学生因为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了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学生到法院告学校,结果暨南大学败诉。

  此外,关于《考试法》能否消灭舞弊的争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昆明理工大学副校长罗黎辉表示:考试舞弊问题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加强对公民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教育来解决。法律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各种活动的底线,一般是用来约束少数行为越轨的人。但是就现在考试舞弊的现状来看,立一个专门的考试法不一定能真正解决问题,反倒有可能让立下的法面临很难执行的尴尬局面。他主张社会应该加强公民诚信记录体制的发展,让诚信和不诚信的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距离拉大,使每个人都从思想根源里杜绝作弊的打算!

  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校长也担心立法之后很难落实。他认为,立法是很严肃的问题,立了法谁去执行才是最重要的。对于考试舞弊的行为该如何处罚也是一个问题。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说,“为整个考试立个法倒是很有必要,不过这个法的涵盖面要远远超出只为抵制‘舞弊’的范畴。”

  专业人士指出,制定考试法虽然不是解决教育难题的“灵丹妙药”,但还是可以对各种校园考试作弊处罚“土政策”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和过滤。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05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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