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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程序规范党委议事决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6:44 解放军报

  《党委工作条例》对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定了八项程序。要求各级党委在议事和决策中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八项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当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准备预案。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和官兵的意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3.提前通知。召开全委会的时间、议题,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送达。委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充分酝酿。对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应当事先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充分酝酿。

  5.民主讨论。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6.会议表决。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7.形成决议。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

  8.决策实施。党委作出决议后,由军政首长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来源:解放军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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